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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23-04-03 14:52  

菏泽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赔偿界限

(在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保管,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腐蚀、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教师、实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造成损失的。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年久使用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易坏的仪器设备,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5、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7、保管工作中的正常损耗。

二 、赔偿原则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视损坏程度,责任情节酌情处理。一般按下列原则赔偿:

1、损坏某一部分或丢失零配件的,按损坏部分或零配件价值赔偿。

2、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赔偿。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4、损坏或丢失物品,其价值按重新购置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计算。

5、局部损失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三、赔偿标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视其损坏程度和责任者的责任程度,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5%50%酌情赔偿,同时报学校酌情给予通报,扣发岗位津贴,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根据新旧程度和损坏程度,对可修复的,按损坏件或实际修理费的1050%赔偿,造成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30%赔偿。

3、凡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仪器,工具、量具等器材,因保管失职或挪作私用的物品 (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相机、收音机、吹风机、电风扇、吸尘器、功放、冲击钻、万用表、笔记本电脑等生活物品),发现丢失,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

4、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由保卫和公安部门裁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确定其赔偿标准。

四、程序及审批权限

1、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填写《菏泽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单》一式二份。赔偿人持此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款及销帐等手续。

2、赔偿审批权限:

①低值器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系主任批准。

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系主任审核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报实验室管理科,经资产管理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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