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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在校生学业预警规定
2023-05-05 09:11  

    各学院(分校):

    按照《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院政字〔2017〕67 号),为加强我校教风学风建设,有效督促学生完成好学习任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每学期开学 4 周内,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提出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 12 学分的(教师教育实习等统一安排的实习学期除外);

   (二)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 15 学分的;

   (三)一学期有 4 门或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年有 6 门或以上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考核不合格的。

    二、按照《菏泽学院学分制选课暂行办法》(菏院办字〔2017〕47 号)第十条规定,学院在每学期选课前汇总统计需学业警示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附件 1)告知学生及家长,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附件 2)。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当学期暂停其选修新课程,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习阶段。

    三、学业预警的学生,在后续学习阶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于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在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的情况下弥补学业预警学期错过的选课,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正常毕业。

    四、请各学院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学院在校生成绩进行审核,对符合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提出学业预警,并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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