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先做好在高学历层次的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本科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和青年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申请人给予热情关心和积极引导,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应当安排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委组织部和各中层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对全校和各中层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发展对象未经集中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经中层单位党总支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学校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党组织,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各中层单位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指派专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组织员要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于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及时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基层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
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中层单位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中层单位党总支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和党小组,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各中层单位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及时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意见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党组织。预备党员所属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由专人交有关部门或所属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重视和加强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菏院办字[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