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菏泽学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活动每两周一次,建立考勤和考核记录。组织生活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实际。可采取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条 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自己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延期转正。
第三条 在讨论学生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党支部、党总支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五条 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条 学生党员要重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入党联系人的学生党员要认真负责,认真履行有关规定,其工作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参考。
第八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罚。
第九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者,不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1)预备期内没有发挥预备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者;(2)预备期内没有履行预备党员义务者;(3)参与组织非法活动者;(4)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5)参加邪教组织者;(6)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7)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其他延期转正的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菏泽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严肃处理。
二零一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