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加强院风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好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我院学生,均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组织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公益劳动。
4、按国家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
5、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参照国家和省文件执行。
第三条 奖学金等级、标准
1、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校级奖学金等级、标准
奖学金均需按照学生综合量化和学习成绩高低进行评定,其中综合量化成绩(课堂考勤、日常量化、本学年获奖证书)占30%,学习成绩占70%。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
①一等奖学金:奖励数占学生数的3%,每生每年1500元;
②二等奖学金:奖励数占学生数的6%,每生每年1000元;
③三等奖学金:奖励数占学生数的11%,每生每年5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习成绩由院统一发放到各班,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监督下进行分数比例折合,并公布。
2、量化成绩由学生会权益部汇总计算,统一发放到各班,在班主任的监督下进行分数比例折合,并公布。
3、学习成绩70%+综合量化成绩30%=总成绩
4、学期末将校级及校级以上的证书原件由班长收齐统一交至学生会秘书处。
第五条 评定程序
参考《菏泽学院学生手册》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学年不得参评奖学金
1、散布各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进行政治煽动者。
2、因打架斗殴、偷盗、赌博、流氓行为,聚众哄闹,扰乱公共秩序,损坏公物者受到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被校、院通报者。
4、本学年专业课有挂科现象者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
5、不交学费或学费未交清者。
6、凡有连续旷课超过五天或累计超过十天,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病假累计超过四十天者。
7、经常性的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完成劳动、卫生任务受到院处分者。
8、所在寝室一学期内五次(含)以上被宿管科违章用电通报或宿舍卫生平均分低于及格分的成员。
9、量化成绩本学期被扣除超过60分者
第七条 获得奖学金是一种荣誉称号,记入本人档案,发放奖励证书。
本办法自 2018年5月开始实施,解释权归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零一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