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艺术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化部与省政府共建山东艺术学院机制,加强艺术院校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共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教育专项课题研究,重点支持艺术教育领域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艺术教育学科体系建设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教育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研究等。艺术教育专项课题面向全省,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负责全省艺术教育专项课题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
各市文广新局、高等院校科研处(社科处)管理本辖区本院校的艺术教育规划研究及立项课题。省直文化单位的课题由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直接进行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艺术教育专项课题。
第三章 课题选题要求
第四条 艺术教育专项课题的选题,以《山东省“十三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山东省艺术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指南》为基础,以艺术教育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重点突出艺术教育理论、戏曲戏剧、电影影视、音乐、舞蹈、美术、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文化遗产、文化艺术管理等研究,鼓励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应用与推广研究。
第五条 艺术教育专项课题每年度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四章 课题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六条 课题申报
1、凡文化艺术科研人员、艺术教育工作者和热心艺术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用规定文本填写课题申报书,由各市文广新局、省直文化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处(社科处)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
3、第一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4、第一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
5、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
6、课题立论根据充分,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
第七条 课题评审与公布
1、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立项评审工作。
2、课题立项评审由学科专家组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
3、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4、拟立项课题需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予以公布,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立项课题管理
第八条 山东省艺术教育专项课题的立项和管理单位是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视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有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六章 结项验收和成果评价
第十一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著作、教材、音像出版物、美术类画册、教学成果等。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审核、验收和成果评价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十三条 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进行成果评价,依据专家结项验收和成果评价结果,分别授予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优秀成果推荐至英文论文集出版(ISSHP检索)。
第十四条 未经立项自主完成的各类艺术教育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科研处(社科处)审核同意,可向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申报鉴定验收和成果评价。
第十五条 为做好第三方评价工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委托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结项验收和成果评价,结项验收和成果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