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办公室文件
菏院办字〔2017〕68 号
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修订《菏泽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菏泽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 10月 18日
菏泽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进一
步促进学术交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
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学术组织、
举办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举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全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一部分按教师人
数划拨到各教学单位,用于本单位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中相关费用
的支出;另一部分由科研处统筹,用于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中相
关费用的支出。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
排与承办,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和
新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备案。
学校将各教学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
年度考核和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参加学术组织
第六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以个人名义参加符合自己研究方
— 2 —字
向和本学科建设要求的国际、国内学术组织。
第七条 参加学术组织应在科研处备案,填写《菏泽学院教
师参加学术组织登记表》;其入会费、注册费、年度会员费等由
个人承担。
第八条 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应加强与该组织内专家学
者的联系,主动邀请该组织内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
流。
第九条 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应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学术
活动,在活动期间要积极扩大我校在学术界的影响;在活动结束
后要及时举行报告会,向相关研究领域的教师介绍该学术组织的
活动情况、取得的学术成果及所在学术领域的研究动态,同时报
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举办与本单位学科建设相关的学
术报告。学术报告按报告人不同分为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和校内学
术报告两种。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每年应至少邀请校外专家来我校作 4
次学术报告,报告人应是在某一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
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各校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学科、
科研机构等)应从运行建设经费中列支专门的学术交流经费,邀
— 3 —字
请校外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或举办校内学术报告,其中
校级平台每年不少于 2 场次,省级平台每年不少于 4 场次。
第十二条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交流期间的住宿费原
则上由其本人承担;确需我校报销的,经学校批准可参照学校有
关规定从各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中列支。
讲课费(税后)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6〕540 号)规定标准执行: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元,正高级
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
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我校获得
博士学位或取得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应作
一次学术报告,并纳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体系。
实行团队学术报告制度。各校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
人文社科基地、学科、科研机构、科研创新团队等)每两周至少
应安排一次内部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安排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举
办单位应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发布相关信息,并做好报告场地
的布置、人员组织、内容记录、安全保卫及资料归档等各项管理
工作。
— 4 —字
第四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与本人研究方向及本
单位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由各单位在不影响本
单位工作情况下统筹安排。属科研平台、团队、项目组成员,且
所需经费需从平台、团队建设及项目经费中列支的,须经科研平
台、团队、项目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 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菏泽学院教师参
加境外学术会议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出席学术会议时提交的论文,凡涉及知识产权问
题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
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在参加学术会议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
汇报会议交流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向有关师生
介绍会议成果。
第五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组织举办(承办、协办,下
略)各类符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方向的学术会议。
— 5 —字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举办各类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六
个月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并填写《菏泽学院举办学术会议审批
表》,报学校批准。
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办理报批手续;举办国内学术会议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
研究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举
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会议
地点、日程、组织机构、与会专家学者名单、经费来源及预算安
排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举办单位积极筹措会议所需经费,原
则上不另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应提前一个
月向学校说明情况,并提交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可
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举办单位在学术会议举办过程中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四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单位应及时提交
会议纪要、会议资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会议经费决
算等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并就会议情况在学校网站、及相
关媒体报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菏泽学院关于
— 6 —字
加强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修订稿)》(菏院政字〔2012〕11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7 —字
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 10 月 19 日印发
— 8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