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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文件及表格
2020-07-29 21:19  

菏泽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菏院政字〔2017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菏泽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院政字〔20078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菏泽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七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学生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菏泽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录取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高校新生,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获批准者,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选课资格。

第十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学生选课并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分绩点的计算及成绩记载按照《菏泽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课程考核,并遵守《菏泽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该学期所有课程考核资格;

(二)未按时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作业、实验等)达到应参加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三)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拟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学院审定,学院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在该生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原因。

第十九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合格者可获相应学分。凡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记录“旷考”,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菏院办字〔201745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及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提出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12学分(教师教育实习等统一安排的实习学期除外);

(二)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15学分的;

(三)一学期有四门或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年有六门或以上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实施按照《菏泽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的学籍信息及成绩单等资料,打印后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盖章。离校生的学籍信息及成绩证明等资料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供。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因创业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学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休学年限。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外地学生可寄交),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将按照其休学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分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分别对其学业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提供事实佐证材料,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菏泽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菏院政字2017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菏泽学院学分制改革工作方案》(菏院政字〔2017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完成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课程

第三条 学校的课程包括通识课程、学科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四种类别。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四条 必修课应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根据学校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章  学分

第六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每16学时1学分;

2.实践教学中,实验课等分散实践教学以课时计算,一般16—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教学以天计算,每天计2学时折合学分;以周计算,每周1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由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确定。

第八条 各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所占比例根据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确定。

第九条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人文社科类专业不少于总学分的30%,理工类专业不少于35%;师范类学生教育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条  学生须完成16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含“创新实践学分“创业实践学分”“素质拓展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等创新实践学分“创业实践学分”5学分,按照《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认定。“素质拓展学分”5个学分,按照《菏泽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认定。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可在38年内完成学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三条 实行选课制度。学生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于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说明等,了解选课规定、课程信息等。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实行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五条 实行重修制度。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该课程,选修课可重修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掌握,可在选课时间内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免修申请,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免修课程按百分制成绩记75分。

第十七条 实行免听制度。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或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方式;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考核成绩百分制与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整数保留)

等级

90-100

A-优秀

80-89

B-良好

70-79

C-中等

60-69

D-及格

<  60

F-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补考。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1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须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其后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只计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我校采用4分制课程绩点,其计算方法为:     1. 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  4-3×(100-X2÷1600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课程绩点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具体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100

4.0

86

3.6

72

2.5

99

4.0

85

3.6

71

2.4

98

4.0

84

3.5

70

2.3

97

4.0

83

3.5

69

2.2

96

4.0

82

3.4

68

2.1

95

4.0

81

3.3

67

2.0

94

3.9

80

3.3

66

1.8

93

3.9

79

3.2

65

1.7

92

3.9

78

3.1

64

1.6

91

3.8

77

3.0

63

1.4

90

3.8

76

2.9

62

1.3

89

3.8

75

2.8

61

1.1

88

3.7

74

2.7

60

1.0

87

3.7

73

2.6

<60

0

2.采用五级制考核的课程绩点:成绩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及格、F-不及格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03.62.81.70

3.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4.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5.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七条  均成绩只计考试课,其计算方法为:平均成绩=课程成绩之和÷课程门数。

第二十八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由开课学院填写《菏泽学院学生成绩更正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执行。

 

 

 

 

 

 

菏泽学院

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菏院政字2017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发挥学生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菏泽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菏院政字〔2014〕88号)进行修订。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社会需求人才。

第三条 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调配及教学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专科在校生。

第五条 学生按高考时报考科类,原则上在同批次、同层次内转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专业。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2.第一学期无纪律处分。

第七条 确有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能力专长,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学校认定通过者。

第五章 接收计划

第八条 各专业向学校申报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教务处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人数,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报名及录取

第九条 符合资格条件、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所在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送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条 转入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考察、录取,并报送教务处进行复核,录取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七章 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一学期取得规定学分方能转入新专业,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接收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对转入专业要求的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学生逐步按要求修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原专业发放的教材,未使用、无损坏的,可退返教材科,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菏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菏院政字〔2018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菏泽学院章程》,根据工作实际,设立菏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现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原则上任期2—3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校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违反规定获得学位人员做出撤消所获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并向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做出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必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决定学位授予或撤消等,必须由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方为通过。审议文件、规定必须由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九条  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为学位授予日期。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菏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菏院政字〔2017〕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位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位办《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菏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菏院政字〔2007〕8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在学士学位授予权限内,根据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审核后确定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菏泽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三)其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成绩表明其已基本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乱纪、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7者;

(五)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

(六)因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或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处分期满且表现特别优秀,经学生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审批与撤销

第十条 毕业前两周,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逐条审核,确定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填写《菏泽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复核后审查表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填写审议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最终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意见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后,若发现其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评定会议。

第五章 学位补授

第十六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可予以补授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具体延长时间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进行补做,重新答辩,合格者予以补授学位证书。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

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7〕2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维护高等学校办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各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校)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审核转学条件。转出及转入学校均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转入学校还需重点审核学生本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认为符合《规定》及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信网学籍变动手续。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协助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学校;符合条件且有培养能力的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三、认真履行备案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要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我厅备案;跨省转出的,我厅不再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等;对于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而转学的,还应包括转出学校相关证明,学生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的相关证明。

四、严肃转学工作纪律。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出现的违规转学行为负主体责任。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精神,建立健全转学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我厅也将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对于逾期不备案或备案材料不全的,我厅将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在转学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我厅将责令学校完善程序后再予备案;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接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转学条件学生的,我厅除责令学校退回已转入的学生外,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docx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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