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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8-06-26 09:22  

                        菏泽学院办公室文件

菏院办字〔2017〕68

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修订《菏泽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菏泽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 10月 18日


菏泽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进一

步促进学术交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

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学术组织、

举办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举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全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一部分按教师人

数划拨到各教学单位,用于本单位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中相关费用

的支出;另一部分由科研处统筹,用于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中相

关费用的支出。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

排与承办,并于每年 1 15 日前将上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和

新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备案。

学校将各教学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

年度考核和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参加学术组织

第六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以个人名义参加符合自己研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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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和本学科建设要求的国际、国内学术组织。

第七条 参加学术组织应在科研处备案,填写《菏泽学院教

师参加学术组织登记表》;其入会费、注册费、年度会员费等由

个人承担。

第八条 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应加强与该组织内专家学

者的联系,主动邀请该组织内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

流。

第九条 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应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学术

活动,在活动期间要积极扩大我校在学术界的影响;在活动结束

后要及时举行报告会,向相关研究领域的教师介绍该学术组织的

活动情况、取得的学术成果及所在学术领域的研究动态,同时报

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举办与本单位学科建设相关的学

术报告。学术报告按报告人不同分为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和校内学

术报告两种。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每年应至少邀请校外专家来我校作 4

次学术报告,报告人应是在某一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

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各校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学科、

科研机构等)应从运行建设经费中列支专门的学术交流经费,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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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校外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或举办校内学术报告,其中

校级平台每年不少于 2 场次,省级平台每年不少于 4 场次。

第十二条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交流期间的住宿费原

则上由其本人承担;确需我校报销的,经学校批准可参照学校有

关规定从各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中列支。

讲课费(税后)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6〕540 号)规定标准执行: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元,正高级

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

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我校获得

博士学位或取得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应作

一次学术报告,并纳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体系。

实行团队学术报告制度。各校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

人文社科基地、学科、科研机构、科研创新团队等)每两周至少

应安排一次内部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安排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举

办单位应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发布相关信息,并做好报告场地

的布置、人员组织、内容记录、安全保卫及资料归档等各项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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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与本人研究方向及本

单位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由各单位在不影响本

单位工作情况下统筹安排。属科研平台、团队、项目组成员,且

所需经费需从平台、团队建设及项目经费中列支的,须经科研平

台、团队、项目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 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菏泽学院教师参

加境外学术会议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出席学术会议时提交的论文,凡涉及知识产权问

题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

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在参加学术会议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

汇报会议交流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向有关师生

介绍会议成果。

第五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组织举办(承办、协办,下

略)各类符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方向的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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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举办各类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六

个月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并填写《菏泽学院举办学术会议审批

表》,报学校批准。

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办理报批手续;举办国内学术会议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

研究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举

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会议

地点、日程、组织机构、与会专家学者名单、经费来源及预算安

排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举办单位积极筹措会议所需经费,原

则上不另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应提前一个

月向学校说明情况,并提交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可

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举办单位在学术会议举办过程中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四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单位应及时提交

会议纪要、会议资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会议经费决

算等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并就会议情况在学校网站、及相

关媒体报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菏泽学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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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修订稿)》(菏院政字〔2012〕11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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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 10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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